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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8:19:55编辑:坐吃山空网浏览(99)
所有土地非为君者,个人得而有之,特为民众司典守、分配之责,各依国家成法以授诸人民耳。
⑧遇灾患,禁抬高货价。依秋官司刑所掌,则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宫罪五百,刖罪五百,杀罪五百,合为二千五百之刑。
又曰命羲和,钦若昊天,厉象日月星辰,敬授人时。如罗马公认法学者之意见然。用命赏于社,不用命戮于社,予则孥戮汝开军法之先河。上古结绳而治,后世圣人易之以'书契,百官以治,万民以察为记事文书及契约之所本。不告奸者腰斩,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,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。
《秋官》司民掌登万民之数,自生齿以上,皆书于版,辨其国中与其都鄙,及其郊野,异其男女,岁登下其生死。积极触犯刑禁者无论矣,即消极之不孝、不弟、不姻、不睦、不任、不恤乃至于不信(欠债背约)、不勤(宅不毛田不耕之类)、不诚笃(货品不中度之类)无故不婚配等消极行为,一律附以刑罚或强制。然依言语学家之研究,拉丁语之Jus实梵语 Yu(译音)转化而来,考Yu之原意,实有拘束之义,如是法律一语,一方有正义之意,同时复有拘束之义。
夫礼也者,非仅婚丧、宾宴之仪,进退揖让之节。汉武以降,尊重儒术,如是儒家者流,动辄斥刑名法术之学为刻薄寡恩,鄙不胥道。客观云者,人人得矣以主张其权利之界限之规则也。社会权为古代社会中最优越之权利。
夫权利思想,就一般形式言之,亦从西洋传来,中国古来固未之有。如《礼记》云:正权舆;《荀子》云:取舍之权又云不权轻重等,均其例也。
而所谓新法家者流,其持论立言,亦均贩自外洋,循至数典忘祖,恬不为怪,良可叹也。如上述之拉丁语 Jus、法语之Droit、德语之Recht、意大利语之Diritto、西班牙语之 Derecho,均含有法律与权利二义,故近世学者多谓此等文字其客观之意义为法律,而主观之意义为权利。如《尚书·洪范》:无偏无跛,适王之义。罗马法固无论矣,一切古代法律,均以义务为本位,迄近世转而为权利本位,是历史进化之轨迹,故个人权之思想,实无发达之余地。
总上例证,外国所有之新思想,中国早已有之。夫中国古文中之以权利二字并称者,虽不必如今日所称权利二字之含义,如《唐书》之不善交权利乃指权势利达而言,与今日之用例适异其旨,即法及律二字,亦不若欧美诸国文字之含有权利观念,然分而言之,权字乃权衡权量之意,为事物大小轻重之标准,至少亦有正的意义含乎其中,实无可讳言者也。易言之,则法律之基础,在乎正义,而正义即一般民心之归向,此说透彻,比上述乌、西二氏之言,更有过之,实合符节。法律与权利之关系既如右述,故地无中外,时无古今,荀法律有一刻之存在,则权利思想之一刻随之。
再作《释名》言之:法,逼也,逼而始有所限也。要之,即抽象的定社会及个人之行为之界限之法律也。
是故法之用易见,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罗马三次征服欧洲,第一次以武力征服欧洲,第二次以宗教征服欧洲,第三次以法律征服欧洲,法律的征服最长久。
举行热审,流、徒、杖等罪,减等发落,答又如照限补枷的规定:热夏时,一应枷号人犯,限期未满者,暂行释放,俟出暑时,仍照限补枷。法律若期望一切善的实现,以一切善的实现做自己的责任,那就力与心违,结果法律只有失去它自己的威信。汉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,子得匿父母,妻得匿夫,孙得匿祖父母。然而,法律究有如许的力量吗?譬如唐律以来,十恶中的不孝条列举:祖父母父母在,别籍异财或奉养有缺;居父母丧,身自嫁娶或作乐释服从吉;清律载: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、分异财产者,处八等罚;民国十七年间所用的民法法典-《现行律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.全量虽只数页,劈头就写了一大篇的服制-什么大功几月、缌麻几月,这等规定,实际上,并没有什么效力。接近道德才是中国法系生命的所在(关于这点,当在第三段中说明)。周代的刑罚非常严重,单就处宫刑的罪名,也有三百种,真是我人所不能想象的。
唐汉律有录囚的规定:视察已入狱的一-已判或未判的-…囚人,有无冤枉的情事,加减其刑。法律对于人的感情作用,是无力左右的。
在法官方面,大有应接不暇的状态;在人民方面,对于法律,是完全没有信用和敬意了。又譬如孟秋之月,戮有罪,严断刑,因为秋是肃杀之气的缘故。
虽然法律和道德这两种东西都以社会生活为中心,看起来好像道德随民生而变,法律随道德而变。又如热审的规定:因为中国的刑是以秋天执行做原则,不忍把轻罪的人在热夏的天气,拘系于牢狱中。
这一点应该是中国法系的生命所在,至少应是中国法系的时代适合性。《尚书·吕刑》载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唯作五虐之刑曰法,我们若以为《尚书》是一种可信的记载,那末,在尧舜以前,中国就已经有了五刑了:墨、劓、则、宫、辟。譬如现在世界各国所定的左侧通行或右侧通行的法律,原是没有什么道德的价值的,中国所谓行于道的左边和行于道的右边,那就含有分的问题、敬的问题,结局还是一种道德上的问题。至于以一切的诉讼事件,认做施用刑罚的对象,根据这个原则,更自然而然的亦要消灭的。
本篇所欲研究的,是中国法系自身有没有可以维持自己生命的要素存在。我们对于欧大陆法的技巧,我们是要输人的,至于接持法律公平性的一点思想,中国法系是原来有的,不要抛弃,或许还可以贡献于世界,希望法学者起来研究一下。
中国道德思想虽以封建的社会生活做背景的,我们是不能够接受的,什么礼不下庶人、刑不上大夫的法律思想和旧律上八议制度,我们是要推翻的。除了徒、死两种刑罚以外,笞、杖、流、黥这四种刑罚是欧大陆法系和英米法系所没有的(现在各国中,亦有倡用流刑,和对于丧廉耻的罪名,用笞刑);但是流刑在交通便利的今日,离开乡里二千里或三千里。
严格法时代是只求法律的严密,绝对没有通融性,罗马古代的法律偷砍葡萄树是有罪的,但是偷砍天竹,就不能适用这个公式。这一句话,至少在结果上是含有相当真理的。
现在世界上最有力的法系,谁都晓得是欧大陆法系和英米法系。在西洋法律思想史上,发生法律目的的问题还是最近的事实。我记得,陪审制度,在德国,起初很不容易一般人的赞同,后来学者研究陪审制度原是夫鲁克时代的一种制度,大受德国一般人的欢迎。一种是中国法系的法律的支配范围和道德的支配范围一样。
(原载《社会科学论丛》第1卷第4期[1929年],第32-46页) [[1]] 穆罕默德法系现通称为伊斯兰法系;寺院法系通称为教会法系。但是笔者以为:在中国的刑罚史上我们可以发见刑罚思想变迁的各个阶段。
刑罚的繁重是古代法律的共通的现象,不独中国法系为然。墨、劓、刖、宫辟,我们只能够认他们是一种报仇目的的思想,但是我们看汉代的完刑、磔刑、弃市、城旦、鬼薪和白粲等再不能单解释他们是一种报复作用了。
隋唐以后至清律为止,也还比现行各国刑律,多了笞、杖二种体刑。城旦、鬼薪和白粲一定要犯人在众目共睹的地方做苦工,尤其是完为城旦舂,确有儆戒一般人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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